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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522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送達代收人 廖經倫
代 理 人 張子寧
債 務 人 鍾月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29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原本、正本中關於附表之記載,應更正如下附表。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05227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
臺
幣395
23元
鍾月香
自民國111
年08月19日
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2.06%
計算之利息
002
新
臺
幣225
681元
鍾月香
自民國111
年08月19日
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06%
計算之利息
003
新
臺
幣105
499元
鍾月香
自民國111
年08月19日
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2.06%
計算之利息
004
新
臺
幣119
鍾月香
自民國111
年08月19日
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06%
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故亦有上開規定之適用。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郭怡君
533元
005
新
臺
幣343
067元
鍾月香
自民國111
年08月19日
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2.06%
計算之利息
(續上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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