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11,司促,5227,202408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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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522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送達代收人  廖經倫 
代  理  人  張子寧 
債  務  人  鍾月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29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原本、正本中關於附表之記載,應更正如下附表。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05227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
001


幣395
23元
鍾月香
自民國111
年08月19日
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2.06%
計算之利息
002


幣225
681元
鍾月香
自民國111
年08月19日
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06%
計算之利息
003


幣105
499元
鍾月香
自民國111
年08月19日
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2.06%
計算之利息
004


幣119
鍾月香
自民國111
年08月19日
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06%
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故亦有上開規定之適用。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郭怡君
533元
005


幣343
067元
鍾月香
自民國111
年08月19日
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2.06%
計算之利息
(續上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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