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11,司促,616,2022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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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616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張水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壹仟陸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100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00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相對人於民國94年3月22日間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0萬元整,約定於民國99年3月22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10%計付,遲延給付時,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之違約金。

詎料,相對人僅繳納本息至民國100年6月30日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新臺幣21,692元未獲清償。

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二、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撥款記錄及帳務資料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利快速合法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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