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11,司促,966,2022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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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966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潘彩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參仟柒佰伍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相對人於民國95年3月16日向聲請人借款並經核准撥貸新臺幣40萬元整,利息依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年息加5.12%,採浮動方式計付(目前利率為年息6.22%)。

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其逾期六個月以上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加付違約金。

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民國110年10月22日,其借款仍未清償。

故依貸款總約定書第六條之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 鈞院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00966號 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53758元潘彩雲自民國110年10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6.22% 違約金: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53758元潘彩雲自民國110年1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利快速合法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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