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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32號
聲 請 人 林鄭芳枝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
附表:股票 111年度司催字第000032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聯銓科技股有限公司 91-ND-28297-2 1 1000 002 聯銓科技股有限公司 91-ND-28298-4 1 1000 003 聯銓科技股有限公司 91-ND-28299-6 1 1000 004 聯銓科技股有限公司 91-ND-28300-0 1 1000 005 聯銓科技股有限公司 91-ND-28301-1 1 1000 006 聯銓科技股有限公司 91-ND-28302-3 1 1000 007 聯銓科技股有限公司 91-ND-28303-5 1 1000 008 聯銓科技股有限公司 91-ND-28304-7 1 1000 009 聯銓科技股有限公司 91-ND-28305-9 1 1000 010 聯銓科技股有限公司 91-ND-28306-0 1 1000 011 聯銓科技股有限公司 91-ND-28307-2 1 1000 012 聯銓科技股有限公司 91-ND-28308-4 1 1000 013 聯銓科技股有限公司 91-ND-28309-6 1 1000 014 聯銓科技股有限公司 91-ND-28310-2 1 1000 015 聯銓科技股有限公司 91-ND-28311-4 1 1000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法院於民國(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月30日起3個月內,即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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