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11,司司,117,202208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司字第117號
聲 請 人 林駿崴即豐源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完結展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展期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完結豐源有限公司清算。

理 由

一、按無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又上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亦準用之,公司法第113條定有明文。

至前開聲請展期,只要有正當理由不能於期限內完結清算時,即得為之,此觀上開規定之意旨亦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清算人因部分債權債務尚未完全收回及付清,無法於展延清算期間內完成清算程序,爰聲請展期等語。

三、經查,本院經調取本院107年度司司字第18號呈報清算人事件、107年度司司字第115號、108年度司司字第5、84號、109年度司司字第12、99號,及110年司司字第7、87、199號清算完結展期事件等卷宗審核無訛,核聲請人之上開聲請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爰准予聲請人展期至民國111年12月27日完結豐源有限公司之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