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11,司執,28874,2023090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字第2887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陳榮富
上列異議人對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30日所為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理 由

一、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

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本文、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

二、異議人雖於補正期間屆滿後,始提出補正釋明文件,然斯時本院尚未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自生補正之效力。

原裁定未及審酌上開情事,應予撤銷,續行強制執行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