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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8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鍾彩明
代 理 人 金勝龍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紹宗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日認可更生方案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件一更生方案,應更正如本裁定附件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之規定,於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附件一更生方案將清償金額欄關於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金額「443,621」之記載,誤載為「442,591」、債權比例「19.99%」之記載,誤載為「19.95%」、第1-34期清償額「713」之記載,誤載為「711」、第35-72期清償額「1,508」之記載,誤載為「1,505」、6年清償總額「81,546」之記載,誤載為「81,364」;
關於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比例「33.57%」之記載,誤載為「33.59%」、第35-72期清償額「2,533」之記載,誤載為「2,535」、6年清償總額「136,952」之記載,誤載為「137,028」;
關於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1-34期清償額「172」之記載,誤載為「173」、第35-72期清償額「366」之記載,誤載為「365」、6年清償總額「19,756」之記載,誤載為「19,752」;
關於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債權比例「41.60%」之記載,誤載為「41.62%」、第1-34期清償額「1,483」之記載,誤載為「1,484」、第35-72期清償額「3,139」之記載,誤載為「3,141」、6年清償總額「169,704」之記載,誤載為「169,814」,致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均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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