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5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李秀琴
代 理 人 楊佳樺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喬相秦
林慧琪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 理 人 林厲之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喬美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政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
送達代收人 黃小姐(國民年金組納保計費二科)
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認可更生方案之民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與正本附件一應更正如本裁定附件一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
此於更生事件之裁定亦準用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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