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11,司執消債清,20,202309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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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0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劉玉方

代 理 人 鄭諭麗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 理 人 林勵之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紹宗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陳聖文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 理 人 呂亮毅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雨利
代 理 人 陳信華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王藝臻即王若蘋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 理 人 鄭穎聰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之清算財產處分方法如附表所示之內容進行。

理 由

一、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之清算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民國(下同)111年5月30日110年度消債清字第54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

而查債務人有如附表所示之清算財產,嗣經本院訂於民國112年9月19日召開債權人會議就附表所示財產之處分方法進行表決,惟除債權人王藝臻即王若蘋到場外其餘債權人均未到場,故本院斟酌本事件之特性,爰依據上開規定不再召集債權人會議,又本院已於112年8月23日以新院玉民寶111司執消債清20字第032640號函通知各債權人有關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1條所規定之書面,本件並無債權人對於附表所示之處分方法為不同意之意思表示,爰以本裁定代替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固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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