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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67號
聲 請 人 鄭錦淵
林進明
劉國潭
相 對 人 林再正
關 係 人 陳省睿
代 理 人 蔡浩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依民法第867條但書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抵押權人得本於追及其物之效力實行抵押權。
系爭不動產既經抵押人讓與他人而屬於受讓之他人所有,則因實行抵押權而聲請法院裁定准許拍賣受讓不動產時,自應列受讓之他人為相對人,最高法院著有74年台抗字第431號判例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關係人即債務人陳省睿於民國(下同)109年12月4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所負109年11月26日成立之消費借貸債務之清償,設定新台幣(下同)380萬元之普通抵押權予聲請人,約定於109年12月25日償還,利息按年息1%計算,遲延利息逾清償日按月息2分計算,懲罰性違約金逾清償日按本金每百元每日1角計算,經登記在案。
而關係人即債務人陳省睿於109年11月26日向聲請人借款380萬元,已逾109年12月25日之清償期不為清償,尚積欠380萬元。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款契約書及借據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查:
㈠、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以111年6月30日新院玉民政111司拍67字第022558號函,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得於10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
債務人陳省睿經通知,具狀陳述略以:⒈依聲請人聲請狀所載,相對人為「林再正」、債務人則為「陳省睿」;而依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載之抵押權係擔保「債務人(即陳省睿)對於抵押權人(即鄭錦淵、林進明、劉國潭)於109年11月26日成立之金錢消費借貸契約發生之債務」,揆諸首開說明,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如何,應依設定登記內容定之,抵押權人亦僅能依設定登記內容行使其權利。
故,相對人林再正與聲請人間之債務,並非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範圍,則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109年11月26日向聲請人借款380萬元」,並據此聲請拍賣抵押物,於法不合。
⒉縱認聲請狀之事實及理由欄係將債務人誤載為「相對人」,惟,債務人否認與聲請人間於109年11月26日有成立消費借貸關係,且聲請人所提出之借款契約書、借據等件,其上債權人均為「空白」,依形式上觀之,上開借款契約書、借據,尚難認定係債務人與聲請人間之借款證明,亦難認定為系爭抵押權所擔保債權。
則本件因聲請人未能證明其對於債務人確有系爭抵押權設定擔保範圍之債權存在,依首開說明,自不得准許拍賣抵押物等語。
㈡、惟經本院將債務人之陳述意見狀轉知聲請人表示意見,聲請人另提出台灣銀行支票簽收單及匯款單以證明貸與債務人陳省睿380萬元資金之證明,並表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信託受託人為林再正,故列林再正為相對人無誤等語。
㈢、另按聲請拍賣抵押物,原屬非訟事件,祇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
至於為拍賣程序基礎之私法上權利有瑕疵時,應由爭執其權利之人提起訴訟,以資救濟,抵押權人並無於聲請拍賣抵押物前,先行訴請確認其權利存在之義務,最高法院49年台抗字第244號判例要旨可資參照。
經查,本件抵押權業已依法登記,且債權未受清償等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款契約書及借據、支票簽收單及匯款單等件為證,本院依據形式上審查結果,足堪認定本件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存在,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揆之首揭說明,即應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聲請。
且依上開實務見解,普通抵押權縱債務人否認債權,亦係實體法上之爭執,應由爭執其權利之人即債務人另行提起訴訟以資救濟,不影響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之權利,故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111年度司拍字第67號附表: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利範圍 縣 市 鄉鎮 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單位: 平方公尺) 1 新竹縣 竹北市 公園 399 1545.02 100000分之1734
編號 建號 基地坐落 ------------ 建物門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築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2990 公園段399地號 ------------ 六家六街1巷2號 商業用、 鋼筋混凝土造、 7層 一層:91.61 合計:91.61 陽台:7.40 雨遮:3.81 全部 備考 共有部分:公園段3060、3061建號
2 2997 公園段399地號 ------------ 六家六街1巷3號 管委會、 鋼筋混泥土造、 11層 一層:1.21 合計:1.21 100000分之1422 備考 共有部分:公園段3061建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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