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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79號
聲 請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 對 人 葉文豪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葉文豪於109年11月20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之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台幣(下同)2,130,000元及1,26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109年11月20日起至139年11月19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嗣相對人於109年11月24日向聲請人借用1,770,000元及1,050,000元,約定利息按年息百分之2.14及2.12計算,按月攤還本息,借款期間自109年11月24日起至149年11月24日、139年11月24日止,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依約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
詎相對人自111年3月24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屢經催繳仍未清償,尚欠本金1,737,249元及1,021,236元及利息未付。
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2件、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2件、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1件、房屋抵押貸款契約書影本、催告函及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件影本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111年7月12日新院玉民政111司拍79字第024009號函,通知相對人得於10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於111年7月18日合法送達,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表:
111年度司拍字第79號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 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單位: 平方公尺 1 新竹縣 竹東鎮 竹東 番社子 405 2763 10000分之57
編號 建號 基地坐落 ------------ 建物門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築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 用途 1 1030 竹東段 番社子小段405地號 ------------ 北興路三段514號3樓 住家用、 鋼筋混凝土造、 9層 三層: 68.42 合計: 68.42 陽台9.35 全部 備考 共有部分:竹東段番社子小段1156、1163建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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