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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繼字第162號
聲 請 人 雲若恩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雲月志死亡,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證物釋明知悉被繼承人死亡事實之時點。
聲請人併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被繼承人雲月志之遺產稅完(免)稅證明、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聲請人應具狀說明,係聲明對被繼承人雲月志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或於民國一一一年三月四日上午九時四十分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到庭說明。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本件聲請人雖具狀表示欲陳報遺產清冊,然聲請狀所附印鑑證明之申請目的確為「拋棄繼承」,其真意不明,又若係欲陳報遺產清冊則欠缺上述之程式與要件,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規定,裁定如主文。
逾期未補正,即依法駁回其聲請。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武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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