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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繼字第166號
聲 請 人 林美英
法定代理人 柯和成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林盡死亡,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被繼承人林盡之遺產資料,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應併於上開期間內釋明是否係為聲請人之利益而代其拋棄繼承。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再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
民法第110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其聲請人為其監護人,代為聲明拋棄對被繼承人之繼承權,依上開民法之規定,除非為受監護宣告人利益,否則不得代為處分,苟為處分,其在法律上亦屬無效。
本件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欠缺上述之程式與要件,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2月1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武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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