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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繼字第174號
聲 請 人 吳原旭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黃文堅死亡,向本院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聲請之相對人應係被繼承人之「繼承人」,聲請人應於上開期間具狀更正相對人之人別資料,併提出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相關釋明資料。
理 由
一、按法院依法徵收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
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
又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末按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56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欠缺主文所述之程式與要件,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30條之1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李文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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