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繼字第6號
聲 請 人 吳青燕
吳青恆
吳介鈞
吳青霈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吳尊錦死亡,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載明被繼承人「遺產」與已知「遺債」狀況之遺產清冊(若無已知之遺債,亦應註記「無」或「不詳」等字樣),並提出被繼承人之遺產稅完(免)稅證明及能佐證遺債數額之相關文件。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本件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欠缺上述之程式與要件,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規定,裁定如主文。
逾期未補正,即依法駁回其聲請。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武宛玲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