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11,司繼,62,2022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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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繼字第62號
聲 請 人 李燕玲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李立印死亡,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民國一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前提出被繼承人之遺產稅完(免)稅證明,若已提出之遺產清冊所載與前完(免)稅證明所載內容不符,請一併提出更正後之遺產清冊,亦可於新提出之遺產清冊上註記【詳如所附遺產稅完(免)稅證明】之字樣代替之。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本件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欠缺上述之程式與要件,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規定,裁定如主文。

逾期未補正,即依法駁回其聲請。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武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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