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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繼字第722號
聲 請 人 鍾李金鳳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鍾保宏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國稅局開具被繼承人鍾保宏之遺產稅完(免)稅證明。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本件陳報遺產清冊欠缺上述之程式與要件,本院於111年7月8日發函命聲請人補正,然聲請人未提出主文所示之文件,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前開規定,爰裁定如主文,逾期不為補正,本院即駁回本件聲請(已繳納之聲請費用無從退還)。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葉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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