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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繼字第805號
聲 請 人 朱華洞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朱曼寧死亡,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提出申請目的為「拋棄繼承」之印鑑證明,或於民國111年8月30日下午2時40分攜帶身份證明文件到庭以言詞說明。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
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明拋棄對被繼承人朱曼寧之繼承權,惟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不僅關乎聲請人是否繼承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亦影響其他繼承人的繼承範圍,實有審慎確認聲請人是否確有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
本件聲請人具狀聲明拋棄繼承,然聲請人所提印鑑證明書上所載申請目的為辦理存款繼承等,本院無法確認聲請人是否有拋棄繼承之真意,故有再確認之必要。
三、本件拋棄繼承欠缺上述之程式與要件,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規定,裁定如主文,逾期不為補正,本院即駁回本件聲請(已繳納之聲請費用無從退還)。
四、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葉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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