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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356號
聲 請 人 黃瑞珠
相 對 人 陳玉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9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與正本之主文第一項關於「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之意思表示之通知(如附件所示)為公示送達。」
之附件,應更正如本裁定之附件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民國111年8月9日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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