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11,司聲,81,2022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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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81號
聲 請 人 黑快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經康
相 對 人 鼎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龍仁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拾壹萬伍仟伍佰零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定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

依前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價款事件,業經本院102年度訴字第303號及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字第1442號民事判決確定,第一、二審訴訟費用關於本訴部分由相對人鼎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關於反訴部分由相對人鼎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15,餘由聲請人黑快馬股份有限公司負擔,為確定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金額,爰依法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及加給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
附表:計算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反訴部分裁判費 10,680元 由聲請人預繳 第二審反訴部分裁判費 16,020元 由聲請人預繳 合 計 26,700元 由相對人負擔百分之15,聲請人負擔百分之85。
第一審鑑定費 110,000元 由聲請人預繳 第二審本訴部分裁判費 1,500元 由聲請人預繳 合 計 111,500元 由相對人負擔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115,505元。
【計算式:〔(10,680+16,020)0.15〕+(111,000 +1,500)=115,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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