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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婚字第41號
上 訴 人 甲○○
被 上訴人 乙○○
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1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8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6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2年7月18日囑託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致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毓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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