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繼訴字第75號
原 告 莊二連
被 告 莊天運
莊乾柳
莊乾金
兼上三人之
共同代理人 莊秀鳳
被 告 莊柑香
莊乾仁
莊郁蓉
莊乾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5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0頁關於「附表一:編號1、2之遺產項目欄『嵌頭段』及編號3之遺產項目欄『中崙段1908號土地』」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附表一:編號1、2之遺產項目欄『崁頭段』及編號3之遺產項目欄『中崙段1585號土地』」。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之規定,前揭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建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陳秀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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