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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法字第10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基督教比拉迦教會
上列當事人間變更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資料,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理 由
一、按主管機關或檢察官依民法第62條之聲請法院為必要處分時,應附具法定事由之文件;
其他聲請人為聲請時,並應附具資格之證明文件;
又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61條第1項第2款、第30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基督教比拉迦教會章程,惟欠缺如附件所示之資料文件,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郭春慧
附件:
一、請提出修正前之捐助章程全文。
二、請提出新舊條文對照表。
三、請提出最新法人登記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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