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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更字第1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鍾鎔萱
訴訟代理人 温毓梅律師(法扶)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
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
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規定亦明。
二、查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曾煜智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1,29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
二、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二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並提出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三、請說明最高學歷。
四、請提出最新房屋租賃契約書及每期租金繳納證明,並陳報現與何人同住?目前居住地址?聲請人如於戶籍地外之房屋另行租屋居住,請說明原因為何?戶籍地之房屋為何人所有?現由何人占有使用?
五、請陳報聲請人名下是否有保險保單?每年須繳付保險費金額?並提出名下保單價值解約金或保單價值試算表(請向投保之保險公司查詢,內容需包含解約金數額,並陳報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文件)。
六、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有無領取社會津貼或其他補助,如有受領各類政府社福津貼補助,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七、請提出現任工作在職證明書及110年7月至111年1月份之薪資單,內容須包含每月薪資給付部分、強制執行扣薪等,並陳報年終獎金、三節獎金各為多少?
八、請陳報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
九、債權人普羅米斯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已解散並清算完結,請說明該筆債權是否讓與第三人?受讓人為何人?並說明聲請人是否尚積欠該筆債務?債務數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十、依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於調解時陳報聲請人積欠債務總額約360,089元,佐以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之收支情形,聲請人似無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請補正釋明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十一、請提出意定代理委任狀,雖已於調解程序提出,於更生程序仍應補正。
十二、請依聯徵中心綜合信用報告之債權人資料查詢並補正債權人(含債權銀行及資產管理公司)之經濟部商業司─商業
登記資料查詢資料,如其陳報之債權人姓名與商業登記資
料查詢資料不符,亦請一併具狀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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