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11,消債更,7,2022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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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更字第7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李佳軒
代 理 人 李律民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

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

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規定亦明。

再按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151條第1項聲請法院調解,徵收聲請費1,000元,債務人於法院調解不成立之日起20日內,聲請更生或清算者,以其調解之聲請,視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不另徵收聲請費,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條之1第1項、第2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程序,因聲請人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麗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書 記 官 郭春慧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1,29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
二、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二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並提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三、說明最高學歷、工作經歷,並請附相關證明文件。
四、陳報聲請人名下是否有保險保單?每年須繳付保險費金額?有無領取社會津貼或其他補助,並陳報領取時間起訖及各期領取數額分別為多少元。
五、提出現任工作在職證明書及106年1月至111年2月之薪資單,內容須包含每月薪資給付部分、強制執行扣薪等,並陳報三節及年終獎金等奬金金額?
六、請提出聲請人及父母、兄弟姊妹、子女、配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請提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七、請具體表列每月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種類,說明如何求得該數字,並應提出證明文件:如聲請前1年之膳食、水電費、交通(駕駛行照、聲請前1年每月油資支出之證明)、稅賦全民健保、勞保、團保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
八、請說明是否曾與債權銀行協商?毀諾原因及履行有困難事由?並陳報前與債權人達成協商之還款方案為何?並提出協商文件。
九、請提出最新聯徵中心綜合信用報告。
請依聯徵中心綜合信用報告之債權人資料查詢並補正債權人(含債權銀行及資產管理公司)之經濟部商業司─商業登記資料查詢資料,如其陳報之債權人姓名與商業登記資料查詢資料不符,亦請一併具狀更正。
十、請說明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如係自有之機車,請提出機車行照影本並說明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
十一、聲請日前五年內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平均每月營業額?並請提出相關證據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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