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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更字第9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曾紫婷
代 理 人 潘和峰律師(法扶)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
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
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規定亦明。
再按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151條第1項聲請法院調解,徵收聲請費1,000 元,債務人於法院調解不成立之日起20日內,聲請更生或清算者,以其調解之聲請,視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不另徵收聲請費,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條之1第1項、第2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之規定向本院聲請調解(本院110年度司消債調字第231號)未能成立,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8日發給調解不成立證明書,聲請人於111年2月7日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志微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1,29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
二、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二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並提出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三、請說明最高學歷。
四、提出「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內容須包含受扶養親屬(女兒)、「最新」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
五、請陳報現與何人同住?目前居住地址?戶籍地與居住地不同理由?戶籍地、居住地之房屋分別為何人所有?現由何人占有使用?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六、請陳報聲請人及受扶養人名下是否有保險保單?每年須繳付保險費金額?並提出名下保單價值解約金或保單價值試算表(請向投保之保險公司查詢,內容需包含解約金數額)。
七、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有無領取社會津貼或其他補助,如有受領各類政府社福津貼補助,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八、請提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含明細),另說明為何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團體保險資料。
九、請說明聲請人於「109年2月至111年1月間」及「目前」任職工作之地點、內容及薪資結構(含津貼、補助、加班費、年終獎金、三節獎金、強制執行扣薪等),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年終獎金、三節獎金各為多少?並提出110年9月至111年1月份之薪資明細表及在職證明書。
十、請就房貸5,000元、勞健保費2,544元、電費1,000元、車貸3,000元,提出實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或單據;
又聲請人陳報名下無財產,何以每月需負擔上開房貸及車貸?房地及車輛為何人所有?並提出行車執照、土地及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到院。
十一、請陳報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
十二、請說明無法負擔最大債權銀行於前置調解時提出之還款方案(即每期清償2,539元,分180期、年息百分之1.68)之原因為何?
十三、請提出意定代理委任狀,雖已於調解程序提出,於更生程序仍應補正。
十四、請依聯徵中心綜合信用報告之債權人資料查詢並補正債權人(含債權銀行及資產管理公司)之經濟部商業司-商業
登記資料查詢資料,如其陳報之債權人姓名與商業登記資
料查詢資料不符,亦請一併具狀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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