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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清字第1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朱芮稜
代 理 人 楊佳樺律師(法扶)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
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
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規定亦明。
再按債務人依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聲請法院調解,徵收聲請費1,000元,債務人於法院調解不成立之日起20日內,聲請更生或清算者,以其調解之聲請,視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不另徵收聲請費,消債條例第153條之1第1項、第2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前依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之規定向本院聲請調解(本院110年度司消債調字第220號)未能成立,並經聲請人當庭以言詞聲請清算程序,有本院111年1月11日調解程序筆錄附於上開調解卷可憑,然因聲請人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曾煜智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3,87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
二、陳報聲請人聲請清算前二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並提出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三、請說明名下車牌號碼000-000、183-BW之車輛何時辦理移轉、註銷或報廢,並提出相關文件以資證明。
四、請說明最高學歷。
五、請陳報現與何人同住。
六、請陳報聲請人及受扶養人名下是否有保險保單?每年須繳付保險費金額?並提出名下保單價值解約金或保單價值試算表表(請向投保之保險公司查詢,內容需包含解約金數額,並陳報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文件)。
七、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有無領取社會津貼或其他補助,如有受領各類政府社福津貼補助(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疫情紓困申請補助、兒少扶助、身心障礙補助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另請說明聲請人是否曾於110年7月19日領取行政院補助30,000元?八、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2年即109年1月迄今任職工作之地點、內容及薪資結構(含津貼、補助、加班費、年終獎金、三節獎金、強制執行扣薪等),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並提出110年7月至111年1月份之薪資明細表及在職證明書。
如為臨時工亦請提出可供釋明每月薪資所得之資料。
九、請詳實說明聲請人現年32歲,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情事?每月薪資低於基本工資之理由?如目前無業,請釋明無法工作之事由?如每月支出大於收入,何以負擔生活開銷?並請就上開事項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十、請說明前置協商毀諾之原因、毀諾當時之每月收入與支出金額、協商時每月收入及支出數額,並提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之證明文件」(如診斷證明書、住院證明、身心障礙證明、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等)。
十一、依債權人清冊所示,聲請人陳稱積欠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債務為有擔保之債務。請說
明擔保品為何?該擔保品為何人所有,並提出相關證明。
十二、請提出意定代理委任狀,雖已於調解程序提出,於清算程序仍應補正。
十三、請依聯徵中心綜合信用報告之債權人資料查詢並補正債權人(含債權銀行及資產管理公司)之經濟部商業司─商業
登記資料查詢資料,如其陳報之債權人姓名與商業登記資
料查詢資料不符,亦請一併具狀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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