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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清字第4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謝筑柚
訴訟代理人 曾允斌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
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
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程序,聲請人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書 記 官 郭春慧
附件:
一、請補繳預納郵務送達費用4,30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
二、陳報聲請人聲請清算前二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並提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三、請陳報聲請人之受扶養人名下是否有保險保單?聲請人及受扶養人名下保險保單每年須繳付保險費金額?並提出聲請人名下保單價值解約金或保單價值試算表。
四、請說明最高學歷。
列明每月支出項目及金額並附詳細證據。
五、請提出現任工作在職證明書及107年1月至111年1月之薪資單,內容需包含每月薪資給付部分、強制執行扣薪等,並說明每年領取之年終獎金為多少。
六、薪資若低於基本工資,請說明原因。
說明債務形成原因,及列明各債權人債權金額,已還款金額。
陳報有無強制執行案件及案號。
七、請提出聲請人曾依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最大債權銀行協商成立之協議書,以及履行有困難之事由、毀諾時點之證明文件(如協議書、繳款證明及其他相關文件、不可歸責於己致毀諾之證明等),並說明協商毀諾之原因。
八、查報本人及配偶、子女名下之財產明細及目前之價值約多少?是否領取社會補助?領取之金額?
九、請說明債務形成原因?並依聯徵中心綜合信用報告之債權人資料查詢並補正債權人(含債權銀行及資產管理公司)之經濟部商業司-商業登記資料查詢資料,如其陳報之債權人姓名與商業登記資料查詢資料不符,亦請一併具狀更正。
十、請說明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如係自有之機車,請提出機車行照影本並說明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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