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11,竹小,43,202202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竹小字第43號
原 告 陳冠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戴述聖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蕭宛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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