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11,竹小,698,2024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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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竹小字第698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訴訟代理人 程光儀律師
張義群律師
複代理人 林泓均律師
張庭維律師
陳韋碩律師
被 告 吳玉霞


吳佳霖

張修華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吳泉昌
兼 上四人
訴訟代理人 吳菊霞
被 告 吳振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使用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辯論終結,惟本件被告吳振漢送達不合法,而有必要命再開言詞辯論,依上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林一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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