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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竹小字第698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訴訟代理人 程光儀律師
張義群律師
複代理人 林泓均律師
張庭維律師
陳韋碩律師
被 告 吳玉霞
吳佳霖
張修華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吳泉昌
兼 上四人
訴訟代理人 吳菊霞
被 告 吳振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使用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辯論終結,惟本件被告吳振漢送達不合法,而有必要命再開言詞辯論,依上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林一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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