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11,竹小調,180,2022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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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竹小調字第180號
聲 請 人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宇君


相 對 人 陳冠廷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前開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係依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相對人給付電信費。

惟相對人之住所係在新北市○○區○○路00號,有相對人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相對人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於該管轄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汪銘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周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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