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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09號
再審原告 彭石吉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官几彬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伍萬壹仟貳佰捌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壹佰肆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亭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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