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11,補,126,2022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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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26號
原 告 徐楚恆

被 告 中匯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禹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匯小客車租賃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伍萬陸仟捌佰捌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曾煜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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