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11,補,1299,202302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299號
原 告 周佳慧
訴訟代理人 廖國竣律師
被 告 高成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和解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玖佰捌拾萬柒仟貳佰柒拾玖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捌仟壹佰壹拾玖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其起訴狀聲明請求被告應協同原告將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人壽保險公司)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保險契約、保單名稱「台灣人壽月月好鑫變額年金保險」保險契約,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人壽保險公司)保單名單「國泰月月好利變額年金保險」保險契約之要保人變更為原告。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就上開保險契約所有之利益即保單價值為斷。

而據原告提出被告之保險對帳單,及本院向台灣人壽保險公司、國泰人壽保險公司調閱被告於該等公司投保契約之相關資料(含被保險人、受益人、保單號碼、保險金額、契約始日、終日、累積已繳保費等)後,查知被告於台灣人壽保險公司投保之「台壽金利年年還本終身保險六年」、保單號碼「0000000000」、參考保險資產為新臺幣(下同)540萬5807元,「台灣人壽月月好鑫變額年金保險」、保單號碼「0000000000」、參考保單價值為248萬1164元;

於國泰人壽投保之「國泰月月好利變額年金保險」、保單號碼「0000000000」、參考保單價值為192萬0308元等情(見本院卷第25、45、49頁),是上開保單之保單價值合計為980萬7279元(計算式:540萬5807元+248萬1164元+192萬0308元),為原告就本件訴訟聲明可得之利益。

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80萬727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萬8119元。

爰請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9萬8119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