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11,補,136,20220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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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36號
原 告 余騏佑
訴訟代理人 黃重鋼律師
洪煜盛律師

被 告 陳庭翊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1,42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89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書 記 官 郭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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