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11,補,149,20220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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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49號
聲 請 人 莊瑜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品溱間因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
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聲請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調解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珮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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