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11,補,158,20220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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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58號
原 告 欣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效鴻

被 告 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 王永壯
被 告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鄧明斌
被 告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法定代理人 李伯璋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2782號裁定意旨參照)。
經查,本件原告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請求本院106年度司執字第5405號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111年1月24日所製作之更正分配表(下稱系爭分配表)就原告應分配之利息計算有誤,短少分配新臺幣(下同)717,606元,應重新製作分配表分配,依前揭說明,本件原告主張於變更系爭分配表後,其受分配金額應增加717,606元,據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717,6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詠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美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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