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75號
原 告 永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聰彬
訴訟代理人 張婉娟律師
邱懷祖律師
鄭家羽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京富開發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調解費新台幣貳仟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參拾陸萬零捌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肆仟伍佰陸拾參元,扣除調解費新台幣貳仟元,尚欠新台幣壹萬貳仟伍佰陸拾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亭筠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