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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91號
原 告 張簡政倫
訴訟代理人 林君鴻律師
林育瑄律師
被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上列原告與被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9,8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傅伊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勻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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