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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93號
原 告 謝琍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美慧間確認買賣契約不成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參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陸佰貳拾肆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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