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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5號
原 告 郭雲竹
郭睿祥
兼上開二人
法定代理人 甘智慧
被 告 郭淳瑜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之民事訴訟事件,經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0,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並具狀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詠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美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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