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02號
原 告 楊平和
訴訟代理人 王鳳儀律師
被 告 李明蘭
訴訟代理人 李文傑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家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3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一頁第二十九行、第六頁第十一行關於「50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55萬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郭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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