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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160號
原 告 周育霖
訴訟代理人 黃韋齊律師
被 告 王銘鼎
訴訟代理人 張婉娟律師
邱懷祖律師
鄭家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郭家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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