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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4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被 告 林秀花即彭文彬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8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1年1月22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一份),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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