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59號
原 告 陳添枝
陳錦輝
李寶鐶
李寶真
李香鈴
李香柑
李香明
吳伯煌
吳俊昇
吳宜晋
吳怡惠
吳怡雅
陳欽源
陳欽宗
陳美華
陳金霂兼陳宏昌之承受訴訟人
陳柏漢兼陳宏昌之承受訴訟人
陳世依兼陳宏昌之承受訴訟人
陳淑惠兼陳宏昌之承受訴訟人
陳廷三
曾宥宏
余承明
余國豪
余舒婷
余月甄
鄭桂美
陳文忠
陳文勇
陳彥賓
陳麗美
陳姿伃
陳秋津
陳志昌
郭陳玉珠
黃清玉
黃清泉
黃美芬
黃美英
陳小玲
陳吳嚼
陳焜耀
陳熴榮
陳淑美
彭子軒
彭志鵬
彭志勇
黃彭櫁香
彭蕙芳
彭蕙美
黃陳凉
楊淑芬即楊陳秀琴之承受訴訟人
楊文榮即楊陳秀琴之承受訴訟人
楊文標即楊陳秀琴之承受訴訟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詹惠芬律師
複代理人 張智程律師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許禎彬
複代理人 彭成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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