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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83號
原 告 永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聰彬
訴訟代理人 張婉娟律師
鄭家羽律師
邱懷祖律師
被 告 京富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麒瑞
訴訟代理人 游象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1月17日10時,在本院第2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亭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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