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11,訴,548,202309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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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4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士綸(原名楊元傑)

楊元華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蔡楊真珠 住○○市○○區○○○路0段00號00樓 之0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及表明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5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2年8月3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繳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答詢表在卷可參。

故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彭淑苑
法 官 周美玲
法 官 楊子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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