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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618號
原 告 彭修毅
訴訟代理人 張理樂律師
追加原告 彭暄雅
被 告 彭瑞香
訴訟代理人 蔡德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他項權利證明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4 日
書 記 官 郭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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