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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631號
原 告 邱國峰
訴訟代理人 王耀星律師
被 告 彭恩綸
彭瑞祥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慶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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