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11,訴,631,202302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631號
原 告 邱國峰

訴訟代理人 王耀星律師
被 告 彭恩綸



彭瑞祥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慶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羽君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