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事實及理由
- 壹、程序方面:
- 貳、實體方面:
- 一、原告主張:兩造皆為交友網站「愛情公寓ipair」之直播主
- 二、被告則以:伊長期吃精神科藥物,被原告長期聚眾霸凌,還
- 三、本院之判斷:
- (一)原告主張兩造皆為交友網站「愛情公寓ipair」之直播主
-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 (三)第按,不法侵害他人之人格權,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
- (四)再按,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
- (五)綜上,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0,000
- 四、假執行宣告:本件判決主文第1項原告勝訴部分所命給付之
- 五、本件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
- 六、訴訟費用(即擴張及追加之訴部分)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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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65號
原 告 方若潔
被 告 張菡琪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11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元,及自民國一一0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在其愛情公寓ipair網站帳號「天兒」之心情貼頁面張貼如附件二所示道歉聲明連續三日。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即擴張及追加之訴部分)新臺幣壹萬捌仟肆佰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壹仟伍佰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
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
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但書第2款、第3款定有明文。
查原告起訴時聲明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0萬元。
嗣變更追加聲明為:㈠被告應給付原告2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㈡被告應將如附件一所示之道歉聲明,張貼於其所有之愛情公寓網站帳號「天兒」之心情貼頁面連續7日,且以16號字體將附件所示之道歉聲明刊登於中國時報、自由時報各1日。
(參民事準備狀、本院111年1月7日調解程序筆錄)。
㈢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訴之聲明第1項假執行。
核原告變更聲明(即第1項)部分,係屬單純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上開規定,應予准許;
另原告所為訴之追加,尚與原起訴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亦應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兩造皆為交友網站「愛情公寓ipair」之直播主,被告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09年5月1日,在不詳地點,連結網際網路至「愛情公寓ipair」網站,登入其申辦之暱稱「天兒」帳號,在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直播影片中,以手機屏幕展示原告之直播帳號「飛比」,陳稱:「我不想跟這個爛人合作」、「你這個人沒有道理的話,枉費當人」等語,以此方式指摘、傳述足以毀損原告名譽之事。
被告公然侮辱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已侵害原告之權利,並致原告受有精神上之痛苦。
為此,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損害200萬元,並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請求被告為回復原告名譽之適當處分,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2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㈡被告應將如附件一所示之道歉聲明,張貼於其所有之愛情公寓網站帳號「天兒」之心情貼頁面連續7日,且以16號字體將附件所示之道歉聲明刊登於中國時報、自由時報各1日。
㈢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訴之聲明第1項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伊長期吃精神科藥物,被原告長期聚眾霸凌,還輕生2次,急救也有醫生證明,在刑事庭根本沒有看任何說伊指名道姓甲○○的任何資料及影片,當看完完整的影片,更加證明伊沒有指名道姓甲○○,影片一開始伊就有說,伊知道她很喜歡告人,所以在伊知道的前提下,伊並沒有真正直指且指名道姓說甲○○是沒有道理、枉費為人這句話,伊是向眾人說,伊說公道自在人心,為什麼又是公道,道很重要的,你這個人沒有道理的話、枉費當人,懂嗎,這並不代表伊直指她,至於爛人合作這件事,伊自始至終都沒有看到認任何證據,所以伊不認刑事上的判決。
伊因為亂認罪,已經冤枉被刑事庭罰5萬元(按應係處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因為伊精神很差,不知道程序,所以刑事部分沒有上訴。
伊有更多原告聚眾霸凌伊的資料,伊被原告聚眾欺負到精神狀況很差,伊後來也告原告,現在在偵查中,原告是惡人先告狀等語抗辯,爰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兩造皆為交友網站「愛情公寓ipair」之直播主,被告竟於109年5月1日在不詳地點連結網際網路至「愛情公寓ipair」網站,登入其申辦之暱稱「天兒」帳號,而在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直播影片中以手機屏幕展示原告之直播帳號「飛比」,陳稱:「我不想跟這個爛人合作」、「你這個人沒有道理的話,枉費當人」等語之事實,業據引用本院110年度易字第579號刑事判決為證,並據本院調取本院110年度易字第579號刑事案卷核閱無訛,且被告於該刑事案件警詢、偵查及準備程序中確前後一致自白:「(..影片..畫面中之人稱『我不想跟這個爛人合作』,是否為妳?)是我本人說的」(參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4007號卷P.5警詢筆錄)、「(有無在愛情公寓直播上說他是爛人、枉費當人..)我沒有指名道姓說是他。
(你有無說上開話語?)我有說這些話。
但他也在愛情公寓直播平台上攻擊我」(參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4007號卷P.25訊問筆錄)、「我有說起訴書所載這些話,但事出有因,因為告訴人集體霸凌我..我們合作直播,但後來我被欺壓..我當時只是講出事實..只是說出我的一些心聲..認罪,我承認有說這些話,但事出必有因,我也會上訴到底,今天結案我沒有意見,但我會上訴」等情(參本院110年度易字第579號110年9月14日準備程序筆錄),並有該刑事案件卷附直播影片截圖照片5幀及檢察官勘驗筆錄可稽(參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4007號卷P.6-7、82-83),被告亦因本件公然侮辱犯行,業經本院以110年度易字第579號刑事判決判處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此有上開刑事案件案卷及刑事判決在卷可稽,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被告雖辯稱伊沒有指名道姓,不代表伊直指原告,爛人合作這件事,伊自始至終都沒有看到認任何證據,所以伊不認刑事上的判決,伊在刑事案件係亂認罪,且因為伊精神很差,不知道程序,所以刑事部分沒有上訴云云,然顯與被告於上開刑事案件所為之自白及陳述不合,尚不足採信。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又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
名譽權係指人在社會上應與其地位相當之尊敬或評價之利益為內容之權利,各人按其地位,有其相當之品格、聲望及信譽,所謂名譽權受損,非單依被害人主觀之感情決之,尚應依社會客觀之評價而定。
侵害名譽權而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者,以行為人意圖散布於眾,故意或過失詆毀他人名譽為必要,蓋如此始有使他人之名譽在社會之評價受到貶損之虞。
查被告在網站直播中,以手機屏幕展示原告之直播帳號「飛比」,而陳稱:「我不想跟這個爛人合作」、「你這個人沒有道理的話,枉費當人」等語,固非指名道姓,然已明指原告,且係在多數不特定人得以共聞中對原告個人品格進行貶抑,自堪認確係意圖散布於眾,而故意公然侮辱詆毀原告之名譽。
據此,原告主張被告應就其故意不法侵權行為所致原告之損害,負賠償責任,並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損害及為回復原告名譽之適當處分,自屬有理由。
(三)第按,不法侵害他人之人格權,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求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痛苦之程度、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情形及其他各種狀況,以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47年度台上字第1221號、51年度台上字第223號判例意旨參照)。
查被告公然侮辱原告,係故意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自堪認原告精神上應受有痛苦。
從而,原告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損害,自屬有據。
本院審酌被告侵害原告名譽之手段、原告名譽受損之程度,參以被告為高職畢業,現無業,稱家庭經濟狀況非常不好;
原告亦係高職畢業,為自營商,稱家庭經濟狀況小康。
另原告109年度所得總額1,399,645元,名下財產總額5,104,300元,被告109年度年所得總額194,690元,名下財產總額219,580元,此已據兩造陳明,並有本院依職權所調取之兩造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佐,而綜據兩造之學經歷、社會地位、經濟狀況,被告所為侵權行為態樣及原告所受精神上之痛苦程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非財產上之損害2,000,000元,核尚屬過高,應以20,000元為相當,逾此部分之請求,即非有據,無從准許。
(四)再按,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文。
所謂適當之處分,係指該處分在客觀上足以回復被害人之名譽且屬必要者而言。
且名譽被侵害者,依前揭法條之規定,固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惟回復名譽之方法及範圍自應斟酌妨害名譽之手段,名譽受損之程度,再為適當必要之處分,登報道歉是否認為適當,屬法院應予斟酌認定,而加以准駁之範圍,並非一經請求即應准許(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706號、93年度台上字第2613號判決意旨參照)。
故於侵害名譽事件,若為回復受害人之名譽,有命加害人表意之必要,自應就不法侵害人格法益情節之輕重與強制表意之內容等,審慎斟酌而為適當之決定,以符合憲法第23條所定之比例原則。
查被告係在網站直播中公然侮辱侵害原告之名譽權,原告自得請求被告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又被告係利用連結網際網路至「愛情公寓ipair」網站登入其帳號,而在直播時侵害原告之名譽,故原告請求被告在其愛情公寓ipair網站帳號「天兒」之心情貼頁面張貼道歉聲明,應屬回復原告名譽之適當方式。
然本院審酌被告侵害原告名譽之具體內容,認命被告在其愛情公寓ipair網站帳號「天兒」之心情貼頁面張貼如附件二所示道歉聲明連續3日,即有必要,且屬允當合理,應已足使原先與聞該內容之人得知原告名譽為被告侵害之情事,而足回復原告之名譽。
原告逾此範圍(即逾附件二道歉聲明內容及逾連續3日以上部分)之請求,則在客觀上已逾必要之程度,不應准許。
另原告請求被告應以16號字體將附件所示道歉聲明刊登於中國時報、自由時報各1日部分,因被告係利用網站直播侵害原告之名譽,並非訴諸於紙本報紙媒體報導方式,而衡酌紙本報紙與網路社群視聽受眾顯不相同,傳播方式及滲透程度亦有別,況與聞被告侵害原告名譽之不特定受眾範圍尚屬有限,倘依原告之請求併判命被告在報紙刊登道歉聲明,恐將使更多人知悉原告遭被告侵害名譽之內容及經過,不無可能反導致原告之人格及社會評價再次受到眾議或貶損之虞,實難認登報道歉具必要性,自難認屬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故原告此部分之請求,亦屬無據,不應准許。
(五)綜上,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0年9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在其愛情公寓ipair網站帳號「天兒」之心情貼頁面張貼如附件二所示之道歉聲明連續3日,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至逾上開範圍所為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假執行宣告:本件判決主文第1項原告勝訴部分所命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至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則因其餘之訴駁回,而失所附麗,應予駁回。
五、本件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核均與本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一一予以論列,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即擴張及追加之訴部分)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本件係原告於刑事訴訟程序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並經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 法 官 汪銘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周育瑜
附件一:道歉聲明
本人前於民國109年5月1日於ipair網站以直播之方式,不當詆毀甲○○之名譽,其內容皆屬本人子虛烏有之攻擊,並非真實,本人現已知悉自身行為之不當,特此對甲○○公開表示歉意。
聲明人:乙○○
附件二:道歉聲明
本人前於民國109年5月1日於ipair網站直播時,以「我不想跟這個爛人合作」、「你這個人沒有道理的話,枉費當人」等語不當詆毀甲○○之名譽,本人現已知悉自身行為之不當,特此對甲○○公開表示歉意。
聲明人: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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